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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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持续推进我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领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我厅组织开展2022年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
(一)企业和园区自主申报
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管委会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园区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企业和园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并编写评价报告,也可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创建和评价工作,4月底前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及评价报告(纸质材料一式5份,并随附电子版)。
(二)地(市)初审上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园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于5月10日前择优推荐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处),申报材料(含汇总表、自评价报告)纸质版一式5份,并随附电子版(光盘)。
(三)自治区评估确认
5月20日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管委会汇总报送的材料进行评估,择优确定自治区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并按程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
二、推荐要求
(一)绿色工厂
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管委会优先在国家鼓励的行业范围内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推荐企业原则上已开展了节能诊断工作)开展创建工作并编制自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参照附件2)。
(二)绿色设计产品
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管委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中“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的要求推荐绿色设计产品,且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自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参照附件3)。
(三)绿色供应链
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管委会要重点选择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企业(主要涵盖: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的企业)申报绿色供应链,并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参照附件4)。
(四)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重点选择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且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编制评价报告参照附件5)。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请你们高度重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荐并组织企业、园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严格推荐条件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III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或园区。
(三)强化后续监管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深入调研、主动作为,掌握好企业绿色制造发展情况,对先进典型及时予以宣传、推荐和政策支持,并配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做好组织专家论证、现场抽查等相关工作。同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对弄虚做假或故意隐瞒不符合要求的,三年内取消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申报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
各地(市)要持续开展绿色制造名单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名单动态机制,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企业予以除名。
1、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内企业或园区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或园区应总结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处)。
2、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内企业或园区须对三年来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处)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3、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将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相应的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或绿色园区资格:
(1)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2)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3)企业或园区被依法终止的;
(4)企业或园区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5)企业或园区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或绿色园区的;
(6)企业或园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7)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一般要求的。
5、被撤销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称号的企业或园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
6、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或自治区级绿色园区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7、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的企业或园区,发文公布。
8、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或园区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我厅将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处)联系人及电话:原庆华0891-6198848;李宏0891-6198856(兼传真),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62号,邮箱:gxtgcc@163.com。
附件:1.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汇总表
2.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3.西藏自治区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报告
4.西藏自治区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报告
5.西藏自治区绿色园区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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